關於車禍和解書的問題
- 郭詠晴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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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0-08-24 1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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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Beal 的發言內容:
您好,簡單回覆您的問題如下:
1.和解書沒有所謂效力大於刑事的說法,只是「聲請人不追究對造人過失傷害刑責」這句話的意思,就是你們和解的條件之一,就是對方要求你針對告訴乃論的傷害罪部分,要撤回告訴或不得再行告訴。
2.和解書效力當然還是存在,只是對方不履行必須進行強制執行。如果您們的和解書是經過法院認可,則可以作為強制執行法的執行名義,向執行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對方的財產。
郭詠晴律師02-2507-2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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