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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緩起訴處份書

  • 酒桶裡長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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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04-30 1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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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請問~~~1.撤銷緩起訴處份書~

     

    內容~~位於指定之期限內.項本署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或社區提供230義務勞務.違背第253條之2第1項5款之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3第1項為撤銷緩起訴之處分.

    問!!!因工作之原因有詢問過地方法院和公益團體.皆回答說等時間到收到通知再說.日期到期前至地方法院詢問.須從新開庭!!!再等候通知....

    之後工作人員又問說.那你有錢可以繳嗎?當事人回答:有!...工作人員卻回答說:你有我們也不敢收...這到底是甚麼情形???

    須等候法院再通知從新開庭嗎?

    麻煩請幫助我們.謝謝!!!

  • 詹佳樺
  • 沈恆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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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04-30 1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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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廖修譽 (廖修譽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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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05-02 0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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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之前的緩起訴處分,其實是「有附帶條件的不起訴處分」,條件是向該管檢察署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而如果沒有按時完成的話,檢察官可以撤銷緩起訴處分,繼續偵查案件,甚至起訴犯罪。由於檢察官緩起訴的條件是義務勞務,而非繳錢,所以即始繳了錢還是不符合義務勞務的條件。如果您對於撤銷緩起訴有意見的話,可以在收受撤銷緩起訴處分書後7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交給檢察官聲請再議。如果已經移送法院,代表已已經起訴或聲請簡易處刑判決,這時候都要法院來處理;至於法院通知開庭時,您還是有到場之義務。

    (參照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2、253條之3、256條之1)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 廖修譽律師(緯譽法律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