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費認定及公司未支付
- 陳俊溢 (陳俊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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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0-08-25 0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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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勞基法第23條規定,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按件計酬者亦同。此外,同法第26條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加班費也是工資的一部分,發給的方式應該與該期(每月發放或每月發放兩次,依公司與員工之約定)其他工資一併發給員工,不得預扣或延後發給。貴公司每年結算一次的方式已經違反勞基法第23條及第26條規定,公司員工得於發現工資短發後依照勞基法第十四條規定與公司終止勞動契約,並依勞基法第17條及勞工退休金條例之規定請求相當的資遣費用。
關於請領加班費用的請領單據部分,公司以單據不符合公司現行規定而拒絕發放,也屬於違反勞動基準法之行為,員工可以據此依勞基法第十四條規定與公司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發給短發之工資。
除了終止契約、請求發給資遣費、及發給短發之工資外,勞工還可以向勞工局檢舉公司違法的行為,勞工局可以依照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九條規定對公司處以相當之罰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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