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補償問題
- 中年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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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1-05-03 1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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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你好:我曾再79年因槍炮彈藥管制條例被裁定收容 因為那時是未成年.地院判有罪上訴高院改判無罪確定,之前的冤獄補償法關於<收容>是無法請求賠償是在96年大法官釋憲為限才變成可以,
但我那時疏忽再100年才發現好像是超過時效,去年又釋憲違憲經過大幅修法擴大補償範圍跟對象
更名為刑事補償法 我實在看不懂他的條文內容跟解釋尤其釋 39條 40條 41條的解釋涵義跟立法理由,我不曉得我的條件是否可以提出聲請補償,請各位律師幫幫忙 謝謝 另為請問如果我的條件是可以聲請, 請問如果請你們幫忙寫一份聲請狀的費用大概多少
- 吳依蓉律師 (吳依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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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1-05-03 1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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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從你提供的事實做一個簡單的回答:
1.刑事補償法第39~40分別規定刑事補償法規範前可以聲請重審或請求補償的時效規定,而你是想向法院請求刑事補償,應該適用第40條,所以與聲請重審的第39條無關.
2.是否可請求刑事補償,除了符合刑事補償法規範的補償範圍外,另一個是請求時效的檢驗.關於是否為刑事補償的範圍,依你給我的資料似乎是可以,但為求謹慎,應該還是要詳細看過你的資料就具體事實確認始可以確定,這部份我無法百分之百保證. 另一個時效的部份,原則上是兩年,你提到的刑事補償法第40條有溯及既往的規定,不過並非所有情況都可溯及,例如你的二審刑事判決何時確定?攸關本案是否得以請求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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