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毒初犯
- 米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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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1-11-26 1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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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你有到警局驗尿不管是函送或是到地檢署交保驗尿驗有檢察官一定會起訴你而初犯著除非你是在犯罪未發覺前向醫院或檢警自行自首可一次機會免除其刑但你是在犯罪時被警察查獲的就一定會依法起訴初犯(沒毒品前科)現在律法有種兩種判法一是去勒戒二是鍰起訴一級毒品初犯可判美沙冬鍰起訴一年而二級毒品則是輔導與治療而全程一年都是要自費的呦而也不是每個檢察官都會問你要不要接受治療喔所以你在開地檢庭時若檢察官沒問你的話你就要主動提出要接受藥癮治療請法官給你一個自新的機會緩起訴如果你錯過了地檢署開提提出的機會案子到了地方法院你就沒有緩起訴的機會了因為書記官以經將你要裁定勒戒的公文送到了地院就算你抗告也沒救了因為檢察官已經向地院聲請將你裁定受觀察勒戒沒辦法更改了所以如果你不想去勒戒再地檢庭時檢察官沒說你就一定要自行提出或在你案號出來時(你可以打電話到地檢署問)你在未開庭時自行先與你的股別的書記官先行提出或詢問看看這是我個人的經歷啦因為我妹妹就是在地檢庭時沒提出後來才知道可以鍰起訴但一切都來不及了檢察官已經向地院聲請裁定勒戒所以書記官告知是有律法可以裁定鍰起訴只是我們太慢提出所以只好乖乖的去勒戒了而我妹妹也才剛勒戒回來三天而當初也有提出抗告但沒用......以上經驗提供你參考
- 米琪
- 楊俊鑫律師/所長 (楊俊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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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8-09-09 01:28 最後編輯日期:112-12-24 2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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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俊鑫律師(本所刑事案件勝訴至少350件,其中至少230件不起訴) 設台北市士林區天玉街104之1號1樓0928967948,02-28717475;LINE:lawyer660129(點我直接諮詢)
一、 初犯施用毒品安非他命 ,建議由律師代撰刑事聲請附戒癮治療緩起訴處分狀。(一般初犯施用都是爭取附戒癮治療緩起訴處分,因為觀察勒戒是要關的)。
一之一、公文部分可以具狀指定送達代收人,或是具狀指定送達代收地址。
二、聲請時間限制:應於法院裁定前,盡速委任律師具狀聲請附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以免遭裁定觀察勒戒(有些檢察官會在驗尿採證鑑定結果出來後逕向法院聲請觀察勒戒裁定)。
三、如已遭裁定觀察勒戒,仍不要放棄,因為仍有抗告成功之案例。
三之一、關於戒癮治療,本所代撰書狀參考成功案例:觀察勒戒裁定後抗告成功案
(一)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毒抗字第14號裁定。
(二)新北地院108年度毒聲更一字第3號裁定。
三之二、我有寫幾篇文章供你參考:
(一)施用毒品附戒癮治療緩起訴之研究:
(二)附戒癮治療緩起訴處分之研究(二)
四、本律師關於施用毒品戒癮治療之研究:
(一)如果是未繳納緩起訴處分之公益金遭撤銷緩起訴,仍可能遭裁定觀察勒戒,參考裁判: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審易字第 208 號 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1055號判決。
(二)緩起訴處分經職權送再議後發回續查而尚未確定,再犯施用毒品仍應考慮是否觀察勒戒或戒癮治療,參考裁判: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訴字第350號判決。
(三)附戒癮治療緩起訴期間再犯,不符合起訴要件,參考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555號判決。
(四)撤銷緩起訴處分未經合法送達而尚未確定,其效力仍在不符起訴要件。參考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易字第 302 號 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1043號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易字第 755 號判決。
五、參考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毒品罪)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罰金。對於您所提的問題,我們有多次妥善處理之經驗,讓熟悉您問題的律師誠懇的為您服務 ,歡迎您攜帶相關資料來與律師詳談,我們會設身處地,以同理心為您解決問題。楊俊鑫律師預約電話0928967948、0228717475;line:lawyer660129;FB:https://www.facebook.com/lawyer8888/詳談地點:台北市士林區天玉街104之1號1樓,芝出捷運站二號出口坐計程車約120元。*來所前請務必先預約喔!服務範圍: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宜蘭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台北地方法院、士林地方法院、新北地方法院、桃園地方法院、新竹地方法院、苗栗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及各該法院檢察署暨所屬分局及派出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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