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誘罪是否成立
- 韓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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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1-05-06 1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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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 您好
小弟於5月2日下午與妻子因為剛滿月小孩哭鬧問題發生口角.當天傍晚妻子趁我睡覺把小孩帶走.我於晚上七點多醒來發現妻子與小孩不見馬上打手機詢問.叫妻子把小孩帶回來妻子說他不要.因為妻子曾燒炭自殺也曾經約我一起去自殺.擔心之於當下我有至派出所報案協尋.當夜也馬上趕至妻子彰化娘家.也說沒有回去聯絡不到人(手機都關機).隔天5月3日我有致電妻子的媽媽說我有至派出所報案.晚上妻子的媽媽就來電說有找到人了在妻子同學家.5月5日我有至妻子彰化的娘家.想要看小孩.他家的人卻以小孩子在睡覺為由不讓我見到小孩。
請問這樣是否可以提起略誘罪的告訴
麻煩律師大大
敬上萬分謝意 感恩
- 韓雨
- 廖修譽 (廖修譽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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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1-05-07 1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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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件情形原則上不成立刑法略誘罪,因為略誘罪要讓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才會成立。因為你們還未離婚,雙方都有親權,對方也是法定監護人,所以對方帶走孩子,原則上還不會成立略誘罪。
(2)如果要提離婚訴訟,您確實是可以依據對方曾經燒炭自殺,又私自帶走小孩可能令小孩遭致為危險,也曾經約自己一起去自殺等影響婚姻破裂情事,認為已經屬重大事由而無法繼續維持婚姻,請求法院判決離婚。而此時因對方有危害小孩生命的可能,所以監護權判決給你的機會是很大的。
(3)而在訴訟期間,可要求法院定暫時狀態的假處分,要求小孩歸你,不然也可通報社會局,請他們依職權向法院申請歸你亦可,以保障小孩在此段期間不出意外。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 廖修譽律師(緯譽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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