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罪二範的判決是否包含第一次犯案的刑責
- eile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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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0-08-30 1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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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弟弟是現役軍人(自願役、憲兵)
去年因與同袍起爭執 惡意偷藏對方的金錢(五百)被逮獲調查時該同袍也承認確實有偷翻我弟弟的私人櫃子
送軍法判四個月徒刑 緩刑兩年
年初再犯 偷了同袍1200元 因心理不安自首
送軍法判十個月 每日易科罰金1000元
當初判刑時 長官有提到因為已經是累犯會加重期刑
網路上查到的資料是連續犯會加重其刑1/2所以4+4+4*1/2=10個月的判決大家都還可以接受
並且可以以1000/天的罰金取代坐牢
可是今天去繳交30萬5千元的罰金時
卻又告知去年的四個月刑期取消緩刑
要嘛就是坐牢或是多付12萬的罰金
大家都非常錯愕
以為那十個月是已經包含了之前的四個月刑期了想請問這樣的判決是否合理?
而未告知家屬及犯人此次判決的涵蓋範圍是否有疏失?
此外 第二次竊盜案審查過程
既沒有人證也沒有物證 單憑我弟弟的自白就算偵查終結
在程序上是否有疏失的地方?
PS.後來發現弟弟的心理狀態有偏差 才會連續犯下偷竊案
目前依靠宗教和家庭的力量努力的導正中
也鼓勵他要勇敢承擔過失並改過
只是以為今天繳交了30萬的罰金整件事情可以落幕了
沒想到卻又得知第一次的案子竟然還沒有結束
讓大家都非常難以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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