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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律師您好: 先生

  • 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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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05-06 1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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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您好: 先生已在外和小三同居多年,由於不願意支付扶養費,目前尚未離婚,最近先生至法院訴請判決離婚,主張不要小孩,請問: 1.調解是只有一次嗎? 2.調解時是不是我要把所有條件都開出來給對方?需要帶任何先生離家、未扶養小孩的證明嗎? 3.若無法達成協調由法官判決時,是我要先提出扶養費要求?還是法官自然就會判決對方得支付扶養費? 以上問題想請您解答,在此先謝謝您!
  • 吳挺絹 (吳挺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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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05-08 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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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6 │ 律師證號:98台檢證字第8434號
  • 您好,簡要回覆如下: 1、調解的次數,不一定,要看雙方是否還有調解意願,如果第一次調解後,雙方還有意願再用調解談談看,就還會有下次的調解庭。 2、調解時,可以把自己手上有的資料,以及希望談的條件方式先想好,再去談,調解委員也才知道要從何幫忙協調。 3、要請求贍養費,妳必須主動向法官提,並且準備好,先生在婚姻中有錯的證據。 祝順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