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權的歸屬
- 廖修譽 (廖修譽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1-05-14 09:48
- 文章人氣:790
- 個人積分:1188
- 律師評價:199 │ 律師證號:84台檢証字3017號
-
夫妻離婚後,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歸屬原則由夫妻雙方「協議」定之。而此處協議並沒有限制要一定要經過公證或戶政事務所登記才會生效,只要夫妻雙方談妥即可成立協議,這時候對離婚夫妻間就有產生拘束力;但是對外的效果,是必須要經過登記的,否則如果未經登記,依戶籍資料還是推定由雙方共同監護,這時如果因未成年子女之行為要負連帶賠償責任時,父母都還是法定代理人,這時候都還是會有責任的。所以您提到私下寫的更改監護人協議,如果有雙方簽章,原則上是有法律效力的,但是未經戶籍登記,一般來說,是無法對抗第三人的。而若是已經登記,若對方未盡教養義務或是本協議對子女不利時,您還是可以請求法院依職權改定監護權,以維護未成年子女的權利。
(參照民法第1055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 廖修譽律師(緯譽法律事務所)
第 1/1 頁
- 1
共 2 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