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併後,房屋土地租賃合約問題
- 劉韋廷 (劉韋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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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1-05-15 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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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rossi0116 的發言內容:
小弟想請問
您好,首先需要先知道,您當時的租賃契約是否為定期之租賃契約。如果是定期的租賃契約,在租賃期間尚未屆滿時,都是依照契約內容請求對方給付租金,於對方欠繳租金達2個月時可以通知對方終止租約。如果是不定期的租賃契約,依法則得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租賃契約(民法第450條第二項)。
1.既然對方已概括承受合併公司的一切權利義務,本租賃契約當然也由對方概括承受成為承租人(除非租賃契約有其他約定)。但是對方若不給付租金,在法律上訴訟主張時會比較迂迴,不如直接由對方與您簽訂新約成為承租人般有保障。對方縱使一再拖延,仍應給付租金。如上所述,如果是定期的租賃契約,在對方積欠2個月租金後,您即得發函催告對方給付租金,如果對方仍不繳納,就終止租約。但是終止租約後,要對方搬離的話仍須透過法院訴訟主張,並無法直接叫對方搬遷。這也是對方可能的心態,認為您可能覺得訴訟曠日廢時,即抱著僥倖心態一再拖延。
2.法律上無法強迫新公司與您進行合約修訂。若新公司一再不給付租金,也是之後終止租約的事情。寄發存證信函限期簽約公證,在法律上只是一通知的效果,就算對方沒有依期限簽約公證,也無法強迫對方。 - 立勤國際法律事務所 www.taipei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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