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被收押禁見119天即將期滿四個月
目前委任律師都還未收到開庭通知
那不就不符合
在偵查中延長羈押期間,應由檢察官附具體理由,至遲於期間屆滿之五日前聲請法院裁定。
這項規定?
還是說這項規定只適用在兩個月的延押呢?
當初8/16被裁定收押禁見,如今12/16要滿4個月期滿
但遇12/16是週日,如真會開庭,是該在12/14做最後起訴審判嗎?
1.偵查中如果有羈押 期限最多就是四個月 檢察官通常會趕在期限之內將被告起訴 不過當然不排除以具保停止羈押方式處理 2.你可以打給書記官詢問目前檢察官有什麼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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