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提出終止收養官私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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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1-05-20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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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依民法第1081條規定 養父母、養子女之一方,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依他方、主管機關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 一、對於他方為虐待或重大侮辱。 二、遺棄他方。 三、因故意犯罪,受二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裁判確定而未受緩刑宣告。 四、有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收養關係。 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法院宣告終止收養關係時,應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為 之。 因此 除雙方合意終止收養外 應依上述理由來請求終止 好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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