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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證人,請問這樣的情形可以提告嗎?

  • 雯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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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05-22 1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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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請問:

    本人之前擔任過社區四屆委員,頗受住戶信任,

    前二年因工作繁忙而未再參與社區事務,

    但因本人個性太正直,所以本屆有位委員到店面去向店家拜票時

    告訴店家「本社區有位叫某某某的人,他吃錢、討客兄,所以你們一定不要選給他」。

    這些話是店老闆剛剛親口告訴我的,還說如果我告那位委員,他願意當我的證人,但我要保證他的生意不受影響。

    本人很好面子和名譽,請問我可以對這位委員提出「公然誹謗」的告訴嗎?

    那我又該準備什麼資料呢?

    如果可以,那可以提出民事求償嗎?又可以求償什麼呢?

    如果罪名成立,那這位委員會被判刑嗎?

    需要委託律師辦理嗎?

  • 蔡明哲 (阿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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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05-23 0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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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13 │ 律師證號:95臺檢證字第6961號
  •  建議就寫個告訴狀遞進去地檢署,提出誹謗罪的刑事告訴,書狀可附上證人的年籍資料,供檢方是否傳喚調查的參考,如果將來起訴後,你可以附帶民事訴訟的方式求償

    至於是否需委請律師辦理,則視個人狀況及需求而定,你如果經濟狀況許可,且對開庭這類事覺得頗為無助的話,建議委請律師處理吧。

  • 廖修譽 (廖修譽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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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05-23 1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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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99 │ 律師證號:84台檢証字3017號
  • (1)對方告訴店家「本社區有位叫某某某的人,他吃錢、討客兄,所以你們一定不要選給他」的行為,依法應會成立誹謗罪。誹謗罪並不需要公然為之,凡是有意圖散布於眾,而傳述足以貶低他人名譽之事實就會成立誹謗罪。依您的敘述,對方說你們一定不要選他,原則上有散布於眾的意圖。傳述吃錢、討客兄的事實則是指涉事實而貶低他人名譽的行為。您可以請店家作證,指出對方曾作出誹謗行為。另外誹謗罪是告訴乃論罪,您必須在知道犯人(店老闆親口跟你說的時候)後的6個月內提告,否則法院會不受理誹謗罪案件。

    (2)如果檢察官起訴誹謗罪,您可以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賠償;如果已經超過告訴期間的話,您還是可以提起民事訴訟,主張對方的妨害名譽行為侵害了名譽權,要求對方回復名譽(例如登報道歉)以及賠償精神慰撫金。

    (3)如果成立誹謗罪,依刑法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由於誹謗罪並不算重罪,一般而言,可能會處罰金或是緩刑,所以對方不一定會被關。

    (參照刑法第310、314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民法第18、184、195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 廖修譽律師(緯譽法律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