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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有關最高法院101年第2次刑庭決議

  • 廖修譽 (廖修譽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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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05-28 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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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積分:1188
  • 律師評價:199 │ 律師證號:84台檢証字3017號
  • 最高法院101年第2次刑庭決議,針對刑事法院應依職權調查的範圍,限縮為對被告利益而攸關「公平正義」之事項,以落實無罪推定原則。由於檢察官負有罪的舉證責任,如果法官在審理期間將”毒品”送"檢定",如果目的並非是為被告利益而職權調查,可能違反最高法院101年第2次刑庭決議。但是一般說來,送檢定的可能有很多理由,基本上有一個最明確的是怕”驗錯了”,而導致被告遭更不利的判決,而依這個觀點,法院是為了被告的利益,當然不算違法。不過實務上,法院的職權是很大的,且他們的理由都會以發現真實之必要,且保護當事人權益為出發點,所以要認為有違反,會比較困難一點。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 廖修譽律師(緯譽法律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