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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資料上看了一下.

  • 小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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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05-28 2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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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在資料上看了一下.. 侵占公款公訴罪,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 假設被告侵占公款3000左右.. 但這3000的用途就只是吃飯喝飲料沒告知老闆。 之後再跟老闆說從薪水裡面扣,這樣能構成嗎?? 可是借支其實之前已是常態,只是之後沒告知.... 這樣檢察官會列入構成的考量嗎?? 假如衰一點被起訴被判刑,真的最低六個月嗎?? 會不會因為金額不高,用途不是不法..而判六個月以下呢?? 而有前科有影響嗎?? 我在96年服刑完畢,至今已超過五年... 在這種種可以請大家為我分析嗎?? 謝謝!!
  • 蔡明哲 (阿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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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05-29 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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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果情況特殊,其情可憫,仍有可能判處6個月以下。
  • 陳俊溢 (陳俊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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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05-29 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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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廖修譽 (廖修譽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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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05-31 0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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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依您的敘述,將公司3000元款項挪為己用的行為,可能成立業務侵占罪。把公司款項占有己有的時候,就已經成立犯罪,縱使後來再歸還,謹是犯罪後態度良好,並無法解免犯罪成立。如果您想主張無罪的話,可以主張自己當時並沒有把公司款項占為己有的意圖,而只是先”借錢”來使用,並有不法所有意圖,依照以前情況,自己之後都有還錢給公司,來主張自己並無犯意。

    (2)    如果被起訴了,業務侵占罪的最低刑期是6個月有期徒刑;除非法院認為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縱使處6個月有期徒刑嫌過重,才會減為不到6個月。至於您提到96年服刑完畢,至今已超過五年,並不會以累犯加重刑罰,也有機會緩刑。按照實務的處理方式,建議您應該和公司達成和解,才比較容易獲得輕判。

    (參照刑法第47、59、74、336條第2項)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 廖修譽律師(緯譽法律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