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名其妙的收到傳票,妨害名譽
- MA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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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0-10-04 1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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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說,前幾天回舊家收信,竟然收到一張法院傳票,拆封之後,發現上面的罪名是「妨害名譽」!頓時讓我傻眼了很久。
當下的第一個反應就是,「我有和別人起口角嗎?」
但是仔細想想,最近大約1-2個月的時間,我都在家裡寫寫小說、準備公司要展開的新計畫,就連網路遊戲都很少接觸(因為忙到沒時間玩>"<)
如果說是看論壇的話,我倒是有再看一些論壇,但是都沒有在發文,就單純的潛水。
而後,我就打電話到地方法院(傳票上有聯絡人的電話),也找負責該案的書記官。我詢問書記官,「因為我實在不知道是甚麼樣的事件,被人提告妨害名譽,是不是可以告知我,這個事件的情況!」由於我的案件是調查庭,書記官回答我,調查的案件是不公開的,所以無法告知。
請教各位大大,我該要怎麼辦?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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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9-07-19 2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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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刑事訴訟法第5條: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機內犯罪者,船艦本籍地、航空機出發地或犯罪後停泊地之法院,亦有管轄權。
是就刑事犯罪管轄地會以被告住居所地或犯罪行為地法院為管轄,此部分需釐清犯罪行為地在何處?再按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 310 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第311條: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依目前實務見解對於妨礙名譽罪嫌部分,會以是否符合大法官解釋字第509號解釋意旨”真實惡意原則”?亦即會以上下文義作為判斷及是否有求證情事而論?及是否符合”公然=不特定人的共見共聞”抑或”意圖散布於眾”之要件?且是否有可得誹謗之人或可得特定誹謗之人?而論,因您並無說明本件上下文義,是無法與您較詳細說明,且倘您係私訊,則並不符合”公然”或”意圖散布於眾”之要件,建議您委任律師答辯,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建議您可將相關資料備齊後,致電本事務所做一詳細諮詢,以維護您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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