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教,有一天我跟我
- 小趙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1-05-30 13:50
- 文章人氣:1171
- 個人積分:4
- 想請教,有一天我跟我朋友去一間PUB喝酒,不過喝掛了...我人先在旁邊休息,後來有人來接我們離開(早上7:30左右),這時候我酒醉意識不清誤拿到他人的背包,回到家直到酒醒後(中午12:30左右)才發現拿到別人的背包,我很緊張的翻尋背包的皮夾看有沒有聯絡資訊可以聯繫背包主人,不過都沒有聯繫資訊...於是我想等到他們營業時在拿去歸還,不過正要拿去歸還時接到了警方通知,等於他們已經報案了,沒辦法撤銷(竊盜案公訴罪),我也做完筆錄了...對方有跟我說很抱歉他知道我不是有意要拿的,可是沒辦法撤消...他說會幫我跟檢察官說話。 我有前科是個,侵占罪(撿到遺失手機),未結案 想請問這個樣子,我要跟那個當事人寫份和解書? 想知道這樣子法官會如何去判呢? 我今年18歲還在讀書... 真的很有悔意,一切都是個誤會... 請幫幫我...
- 廖修譽 (廖修譽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1-05-31 17:12
- 文章人氣:692
- 個人積分:1188
- 律師評價:199 │ 律師證號:84台檢証字3017號
-
要成立竊盜罪,必須具備故意把別人東西占為己有的意圖。您可以主張自己是在酒醉意識不清時誤拿到他人的背包,酒醒後便打算等到PUB營業時拿去歸還,並沒有把背包占為己有的意圖,所以不成立竊盜罪。如果您的背包也被別人"拿錯",更可以證明您沒有竊盜故意。依照您的敘述,由於您並未犯罪,所以就"歸還"此佔有物簽立民事和解時,表明是因為誤拿而產生之誤會即可。而依這份對方也有表明您聲明的和解書給檢察官,表示您只是誤拿到背包,並沒有進行竊盜行為,這時檢察官應該會做出不起訴處分方。
(參照刑法第320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 廖修譽律師(緯譽法律事務所)
第 1/1 頁
- 1
共 3 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