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人傳喚
- 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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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01-06 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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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接到自稱是 新竹市警察局婦幼隊X姓警員的電話
他說 10/9號我借某個女生手機
而那女生被性侵 需要我過去警局做筆錄 證實說 當時他跟我借手機打給別人
事實發生經過
10/9號晚間10點多 我人在超商作晚班
因這個女生在店內逗留許久
所以我就上前詢問 才知道他要借電話
之後他就問說 這時哪裡有公車可坐
因時間太晚沒公車坐 所以我就問他說需不需要等我下班在送他回家
後來等到我下班後 我又再度借他手機 請他打給他的親人 先行告知ㄧ下
然而他打給一位男性 在電話裡 又是吵架一翻 他就說 送他到XX車站即可
我擔心他是翹家人口 所以就私下打給那個男性
問說 到底發生啥事 之後就跟他男性約地點會合 把他送去給那男生
之後12/X 女方到警局控告男方10/7性侵
然而男方向警察提出 被性侵不可能主動聯繫男方 以這點提出要我作證
問題1:我有權利不到嗎? 畢竟不關我的事 我還要請假作證....
問題2:過去新竹警局作証 所花的車資 會由誰而付?不想白白花這冤望錢.....
問題3:要等他寄通知書過去作証 還是直接過去作証就好? 因為要請假必須有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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