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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肇事逃逸及過失傷害

  • Juli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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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06-02 2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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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積分:2
  • 大家好:

              昨日接獲警方來電通知被告肇事逃逸過失傷害,情況如下,請問我該如何處
    理,謝謝!

    時間:2012.06.01 下午4點左右

    地點:高雄市自由路與新莊路的全聯門口

    事發經過:先生開著車速25~35公里載著我(孕婦),有二線道,我們在非快車道上,所以
    右側機車騎士們,在我們前方有位婦人載著她孫子,就在全聯門口靠近機車待轉區(此
    區上已有停位機車騎士)剎車減速又靠左偏行,我有先注意到婦人,所以有叫先生小心注
    意往左開,行車紀錄器也明顯拍到我們車身有往左開,但拍到婦人是她視線往右看,車身
    往左偏,所以我們車頭都已經過她,到了後照鏡時,她因太往左偏所以碰撞到我們雙方的
    後照鏡,我們減速往後看她沒倒地也沒外傷(我在副駕是確定碰到後照鏡),所以就以時速
    20~30公里的速度慢慢離開。

    通知:警方在案發後1個小時後打來通知說有位婦人告我們肇事逃逸過失傷害,說婦人
    有去驗傷,所以當天先生就說那趕快出來談(警察看到婦人很驚訝,因為沒看到她受
    傷,所以請她去驗傷),但婦人當天都接電話,所以隔天我們又請警方幫忙聯絡。

    警局調解過程:婦人帶著診所開的驗傷單,她完全沒有包紮,也看不出外傷,走進警局也
    很正常(有請警察保留她走進來的畫面),上面寫「左手食指、左手腕及左腳踝挫傷」,她
    證詞:「後照鏡有撞到,但其它車身都沒事,她也沒碰到我們車子(今天也請警察幫我
    車身拍照,因未洗車有灰塵,上面確實沒有碰撞痕跡,如碰到的話應該是會變乾淨),
    但因後照鏡互撞後受到驚嚇,為了穩固車身,所以造成挫傷、扭傷」,要求賠償「醫療費
    、扭傷復健費、無法照顧孫子的保姆費(3個月起跳)」。從頭到尾都沒說到底費用是多少
    ,就強調我們肇事逃逸公訴罪很嚴重,警方有調路口監視器,但無法照到我們事故發生
    處。

    請益:

    1.請問肇事逃逸公訴罪對於我們這種情形來說,要如何減輕刑責?初犯的話會有機會緩刑
    嗎?(我們有注意道路使用義務閃避,但她未注意而靠過來碰到我們,致使她自己受到驚
    嚇而受傷,這樣肇事歸責上可以判比較輕嗎?還是需要有和解才有機會緩刑緩起訴呢?
    )

    2.過失傷害部分,她有提出驗傷單,但非因我們撞到她,那是否由她舉證因我們的關係而
    造成她受傷?會不會因為她的證詞和文字驗傷單,我們就較不利呢?(這部分是不是也有
    歸責比例的問題呢?警察看完是說大概一半一半,那我們可以主張負擔醫療費用,其它費
    用不賠償嗎?)

    3.流程是否先申請調解?(保險員是否陪同較好?)是否申請車禍鑑定報告?(因為她今天
    的態度不是那麼好和解)

    謝謝各位大大指點了…生平第一次遇到後照鏡碰撞被告,真的很心煩…而且7月又要生
    產了,又不知事件何時能結束>.<

  • 黃毓棋 (黃毓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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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06-03 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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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90 │ 律師證號:95臺檢證字第7028號
  • 一、「肇事逃逸」之最輕本刑為六月以上有期徒刑,通常欲減輕刑責或獲取緩起訴緩刑者,大部分係以跟被害人和解之方式達成。另關於肇事責任對於「肇事逃逸」犯罪之成立,實務見解認:「肇事致人死傷逃逸罪,係以處罰肇事後逃逸之駕駛人為目的,俾促使駕駛人於肇事後能對被害人即時救護,以減少死傷是該罪之成立祇以行為人有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逃逸之事實為已足,至行為人之肇事有無過失,則非所問」,所以肇事責任原則上不會影響犯罪成立暨科刑範圍。二、「肇事逃逸」罪之成立需要行為人對於自己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一事有所認識(白話說就是要知道開車撞傷人),你們這一件據你陳稱:「對方未倒地、慢慢離開」云云,所以應該有主張主觀上並不知道撞傷人而獲不起訴的空間,這點請務必注意一下。三、驗傷單是對方證明受傷之證據,當然如果我們否認是由我們造成的話,對方可能需要再補強其他證據。另我方既有「行車記錄器」及「車體照片」等有利我方之證據,也可主動提出作為抗辯之證據。四、肇事責任比例原則上是要送鑑定認定的。五、我們當然可以主張可接受之賠償範圍或數額,但重點是對方願不願意接受的問題。六、建議先行申請調解並申請送鑑定。七、以上,謹供參考!

  • 育誠法律事務所(台南)~黃毓棋律師~(06)213-01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