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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未滿18歲少女發生關係

  • 邱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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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1-08 0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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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請問女友17歲 我28歲

    但在雙方你請我願的情況下發生性關係~且懷孕

    有上網查過說可能會有"告訴乃論"之疑慮

    是否可以明確講解?

    另外~女方家長禁止我們兩個再見面~

    如果再見面~會有什麼樣的問題?

    他爸說如果再見面就要告我~

    是要告什麼?有什麼罪跟條款是成立的?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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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1-08 0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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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若您們發生性行為是在女方已滿十六歲,且雙方合意為性行為,基本上並無妨害性自主之情事,而本件女方的父親為阻止您們交往,可能會提告和誘罪,但由於女方未滿二十歲,所以民法上仍可能會有侵權行為的問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
  • 林智群 (k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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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1-08 2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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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果是合意性交且女生已經滿16歲,就沒有問題了,

    至於和誘部分通常不太會成立,除非你斷絕了女生與家裡的一切聯絡,現在社會不太可能做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