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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餘財產請求...

  • 阿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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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0-10-07 2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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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果夫妻一方死亡

    繼承前是要先做"剩餘財產分配'後

    在做繼承的動作嗎

    假設甲乙為夫妻婚後無子

    甲有父母

    甲死後留下現金600萬

    (1)那乙可就600萬做"剩餘財產分配"先取得600的二分之一300萬

    在用剩下的300萬做遺產應繼分

    所以是乙拿300的二分之一150萬

    甲父拿300的四分之一75萬

    甲母拿300萬的四分之一75萬

    (2)還是直接就600萬分配

    乙拿600的二分之一300萬

    甲父拿600的四分之一150萬

    甲母拿600的四分之一150萬

    請問是(1)還是(2)正確呢

  • 沈恆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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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8-03-19 2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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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7683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9071號
  • 您好!

    兩種方式都不正確。應先分別計算甲、乙兩人的婚後剩餘財產,較少的一方才能要求分配雙方差額的一半。甲的財產扣除剩餘財產分配額後,餘額才是遺產,遺產由乙分一半,甲的父母分另一半。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 Line ID:estony196 電話:0933918013 電郵:hank@chainye.com 網站 http://hengshow.com/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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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9-07-19 2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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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659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民法第1030-1條: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本件就夫妻婚後財產各自總數尚有待釐清,並非法定財產消滅,一方即有權請求剩餘財產,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建議您可將相關資料備齊後,致電本事務所做一詳細諮詢,以維護您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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