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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利商店在騎樓擺放桌椅,算不算佔用

  • lobsterhsie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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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1-10 1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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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們是承租透天的店面,經營便利商店(地點在高雄)

    問題:

    為方便客人用餐及暫作休憩之用,故擺放桌椅在騎樓供人使用(使用人並沒有指定店內

    購買商品的客人,且是無償使用),我知道有騎樓視同道路不得佔用的這項規定,但我們

    擺放桌椅後依然存有1.5M左右空間保持暢通,並無阻斷行人通行,這算佔用嗎?有沒有

    任何形式的說明或案例,可以讓店家在合法的情形下使用部分騎樓用地

    感謝各位大律師撥空回打小弟的問題,謝謝!

  • lobsterhsie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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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1-10 1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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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回覆 張景堯律師 的發言內容:

    騎樓依法不得違規使用 縱使仍留有通行空間 還是屬於違法使用 且不論是否用以經營獲利

     

    感謝張律師的回覆

     

    騎樓依法不得違規使用=>這個意思是說有規定可以用,就是不違規,像可以停放機車就規定可以,這就不違規,是這樣嗎?

    而不是通行空間及有償無償的問題,但我記得市府有辦過這樣的公聽會"高雄市議會公報 第57 卷 第 1 期 [騎樓空間

    商業使用]",那店家可以依此為使用的依據嗎?

    再次感謝回覆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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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1-10 1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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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騎樓通道建造係為供公眾通行之用者,所有人雖不因此完全喪失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之權能,但其利用行為原則上不得有礙於通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條第一款即本此而將騎樓納入道路管制措施之適用範圍。

    因此在該騎樓並已被公告禁止設攤,則該便利商店仍可能會觸犯上開條例第83條之規定而可處以罰鍰.

    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
  • lobsterhsie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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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1-11 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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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感謝律師熱心的幫我解答。
    機車不是也有"礙於通行的問題",可是卻有法令給於合法的停放資格,這不是很怪嗎?
    算了只能把桌椅收起來,下次只能請客人坐地上,當做野餐,阿,不行,因為這也礙於通行,會被罰的

  • AJ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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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11-19 1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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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律師您好:

    若非屬騎樓,而是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是否可以增設休憩座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