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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上的對質

  • Bi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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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06-08 15:36 最後編輯日期:101-06-08 1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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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貴站律師您好

    因為之前本人在學校的期間,班上有同學在未告知班上所有人的情況下,將大家一起出錢買的公物擅自拿出去並且委託別人保管,那位受委託人之後還開出條件,要凡是向她拿的人要向她證明是該物所有人才可以向她拿回我們的公物

    之後過了一段期間本人已找到證明,之後向那位受委託人拿回,可是對方卻說已經歸還本班了,本班只有9人,但是目前卻一直沒有人承認或回應現在那個公物在誰那邊,而我問那位受委託人當初是誰拿給她、以及之後她是交還給本班的誰,但是她卻一直都不交代清楚和之後都不作回應

    想請教律師,在這樣的情況之下,是否可以在按鈴控告部分先請法院保留本人要告的罪,而先純粹傳喚他(她)一起到法庭上對質,來最後讓法官定罪呢?

    因為現在的情況是可以確認目前這幾位某人有犯案明顯不承認,和受委託人明顯有包庇行為,讓本人不知接下來如何是好........

    謝謝

  • 黃毓棋 (黃毓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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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06-08 1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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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建議你先發存證信函給那個受託人,限期請他返還「公物」或說明「公物」之去向,否則將向相關單位提起侵占告訴。二、如果對方不理的話,你就檢具相關證據(證明公物所有權歸屬、公物放在受託人那、對方據為己有不返還等),去警察局或地檢署申告。三、你所說的「保留」要告的罪等,實務上不可能,你可以先告受託人,因為「告」跟「成立犯罪」是兩回事,他如果確實說出現在「公物」所在,而現在「公物持有人」又拒不返還時,你再追加告他即可。四、以上,謹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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