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自主罪
- 蛋糕上的趴趴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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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01-13 2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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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收到屏東地方法院檢際署的通知
內容如下
一、本署因上開案件,認有請 台端來署說明之必要。
二、請攜帶本通知及身分證準時向本署法警室聯繫,以便引導洽談
三、請務必到庭
依以上的內容來看
1.所以表示案發現場是在屏東嗎????
因為內容沒有說到被告的時間點和發生地點,所以我無從得知是那件事...
且我最後一次去屏東已是半年前的事了,如果是半年前和我發生關係的女網友,
後來要告我,經過半年,證據要如何取得???
2.因為我有在網路上和別人討論過之前和小學六年級發生關係??
是否有可能檢察官或警察看到那篇文章就要我到案說明???可能性大嗎??
且我後來有說到案發時對方小學六年級,但我當時也才國中??
是否到庭說明清楚就不起訴??
我知道以上都是假設性的問題...可是因為目前為了這件事,無心工作了,所以很擔心,想知道就以上二種情況的話,起訴/不起訴 和 判刑/無罪的機率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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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01-14 2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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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李儼峰律師 的發言內容:
因為就我所說的二種情況
1.半年前的網友,對方當時已滿18,且過半年才提??應該可能性比較低
2.在手機的App討論區中和別人討論到我有和小六的發生關係的事,不過對方當時小六,我當時是國中生哦,我後來有補充說那是我國中的事。
所以個人是認為第2點比較有可能=.=原因在我前女友家人也在那個討論區看到這件事,氣到要女友和我分手,之後隔不到三天就收到法院的通知書,從時間點來推測,如果是第2點的話,是否只要到案說明就沒事了??另外我有打電話給書記官,對方是說目前還不知道是什麼事,要到案說明,確認身份才知道...所以目前還在收集證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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