帳戶被列入幫助詐騙
- 林智群 (k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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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1-06-10 13:37 最後編輯日期:101-06-10 1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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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向地檢署聲請易服勞役
- 廖修譽 (廖修譽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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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1-06-13 1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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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雖然法院判您得易科罰金,但您卻無力支付罰金,可以至地檢署執行科承辦股書記官說明,交付提出易服社會勞動制度相關資料於書記官(那時候要看書記官依您的聲請理由看跟您要何文件,有時也不用),就可聲請易服社會勞動。社會勞動的時數是以6小時折算1日,由於您的情形是拘役59日,所以總計應服社會勞動354小時。另外易服社會勞動的履行期間,不得超過一年。也就是說要在1年內服滿354小時的社會勞動。
(2) 您必須等到刑罰執行完畢後,才能去警察局辦理解除警示帳戶,再通報銀行,最後請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解除警示帳戶。由於您被判有罪,從解除那天起金融聯合徵信中心還會再揭露警示帳戶一年,但最長仍然不會超過通報日起算5年。
(參照刑法第41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 廖修譽律師(緯譽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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