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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證信函提及竊盜

  • Bi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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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06-11 16:42 最後編輯日期:101-06-11 1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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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貴站律師您好

    想請教您有關存證信函的警示與告知對方的內容中,可以將沒有事先證明的事情用以警告對方以免觸法嗎?

    事情是這樣的,因為本人之前在學校的時候,班上有同學將大家一起出錢買的東西,在沒經過告知與大家同意的情況下擅自拿出去給別人保管,本人好幾次和那位受委託人拿回都未有結果,之後一段時間,那位受委託人說已經歸還,但是她就是不說當初是本班的誰拿給她的

    因為班上同學都此都沒作回應,無法證實已歸還,因此,本人除了以侵占的刑責在存證信函中警示那位受委託人之外,想請教律師,我是否可以受害者的身份,在存證信函中向那位受委託人直接性的表明與警告當時那是經由偷竊出去的東西,如果她不說當初是誰拿給她的話,她就會因此觸犯包庇罪的罪名呢?

    因為我不知道還需不需要向那位受委託人提出證明說當初那的確是經由那位同學的竊盜行為而拿給她的東西....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