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度易字第33號 審理庭
- 夏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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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01-16 20:03 最後編輯日期:102-01-16 2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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摁 ,
去年八月左右
這案子一次2X人 .. 都以組織犯罪販賣起訴
被抓當天我從警察局做完筆錄到地檢開完庭就交保出來了
後來我收到 不起訴處分書
內容最後說:是本案僅足以認定認定 被告(xxx我) 有涉嫌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外,尚乏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認定被告有協助販賣或轉讓毒品予他人之不法 ( 被告施用甲基安非他命毒品部分,業據被告坦承不諱,並經本署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2783號按提起公訴).此外,並無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涉有販賣及轉讓毒品之行為,揆諸首揭法條及判例要旨,應認被告此部分罪嫌尚有不足.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為不起訴處分.
然後現在要我去開庭 ....
本來是昨天的庭 可是我人不在該縣市加上身體不適所以沒去
今天我趕回來打給書記官 他說 明天要我去開庭
我很怕一去不回欸= =
因為我朋友他們從被抓就沒交保出來一值收押到現在了.....
當初有交保出來的加我也才六.七個 = =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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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01-18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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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依您所述之事實,當日開庭您應當係以證人身分被傳喚,而非以「被告」身分被傳喚(先前已有不起訴處分),但是既然收到傳票,若沒有正當理由(在法官可以說得過去的事由),請務必準時到庭,否則會有「抗傳即拘」的問題,到時法院若認為必要找你來說明的話,還是會把你拘提到案來作證的。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或詢問,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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