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閉 [X]
您現在的位置:法律諮詢家 > 律師諮詢 > 鄰居、社區、公寓大樓管理 > 管委會決議記錄影響個人權益時該如何救濟?

管委會決議記錄影響個人權益時該如何救濟?

  • 小小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2-01-18 22:47 
  • 文章人氣:1616
  • 個人積分:4
  • 由於工作關係我搬到新北市居住,原先在中壢買的房子出租給別人,為避免房客未依規定繳交管理費,所以我通知總幹事將管理費繳交單直接寄到新北市給我,由我來繳交,101年11月份我接到社區寄來要開住戶大會通知單,內有提到該會議要討論有關管理費有盈餘要回饋給住戶(後來發現不是管理費盈餘,而是買屋時建商曾收一筆一萬元預收管理費),但當日因要值班因此無法如期參加,之後由於年終將近因此業務特別繁忙,一時之間也沒去注意及聯絡,且心想既然會通知我開會,如果有退費這件事應該也會收到會議紀錄或通知領錢相關事宜,於是就一直沒有主動去做聯繫動作,截至101年12/26突然想起就撥電話聯繫總幹事,才知已逾期未申請喪失資格了。
    經詢問總幹事表示有貼公告及每戶信箱都有投遞通知單,並於會議中決議以期限內申請者才?付,而未申請者之費用將歸入管理費中,但經與房客確認表示確實無收到投遞至信箱之通知單,所以並沒通知我,然而我卻喪失權益,想請教我如何爭取我的權益?管委會的作法是否合法?如果管委會無法佐證我確實有收到訊息,是否我有其他管道可爭取?(因為退回的錢幾乎可以讓我近一年免繳交管理費) 另於102年1/18管委會開會我到場表明我的申訴,得到的回應是會議中已決議且以公告及投信箱方式通知,係屬通知,所以不得再申請,試問該管委會是否有權將這一萬元納入管理費中?另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4條規定會議紀錄需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該規定中之送達如何認定?因管委會告訴我已以公告及投信箱方式告知,所以無違法,因此我想知道我該如何爭取我的權益,如果因此訴諸司法時,於司法過程中我所花費之金錢及時間是否於將來勝訴時可要求管委會賠償?謝謝
  • 高雄張景堯 (張景堯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2-01-19 11:27 
  • 文章人氣:635
  • 個人積分:7918
  • 律師評價:1214 │ 律師證號:98臺檢證字第8263號
  • 1.可能還是先確認該筆金錢性質為何 如果是屬於管理費預繳 那應該就屬於大樓基金 是否可以區分條件退還給住戶 可能有問題 2.如果只是代為保管所有權可能還是屬於各住戶 那管委會是否得決議將該費用納入管理基金內 對住戶是否有拘束力 可能也有問題

  • 高雄張景堯律師 正笙法律事務所 http://chang-law.com.tw/index.php
  • 林智群 (klaw)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2-01-19 18:31 
  • 文章人氣:594
  • 個人積分:15488
  • 律師評價:1004 │ 律師證號:95臺檢證字第7190號
  • 基本上低於10萬元以下都不建議提告,打官司要付出的時間成本及精神都很大

  • 小小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2-01-19 20:21 
  • 文章人氣:594
  • 個人積分:4
  • 回覆 張景堯律師 的發言內容:

    1.可能還是先確認該筆金錢性質為何 如果是屬於管理費預繳 那應該就屬於大樓基金 是否可 ... (恕刪)

     

    會議紀錄上是寫所有權人當初買屋時,建商向每戶購屋者收1萬元墊支各項管理費,但交屋明細表上紀錄為管理基金,所以實際作用並不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