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人自殺或逼人自殺能否適用殺人、重傷罪
- rbcc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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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01-19 2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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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一:請問以下致人自殺或逼人自殺案例能否適用殺人罪或重傷罪?
案例1.
A 公司為知名上市公司,且號稱其所營事業係高科技產業,於是投資人一窩蜂搶進,股價也飆到三百元以上。幾年後才發現 A 公司的財報造假,股價遂一落千丈,導致投資人血本無歸,甚且有人因此經濟陷人困境,燒炭自殺。這種情形下,A 公司、A 公司的董、監、經理人,甚至簽證會計師應不應該負責?負何種責任?又該對誰負責?如果應該有刑事責任,這些經營者的刑責與一般刑法上之殺人、重傷等罪,有何評價上的不同?
案例2.
道路擴建計劃中,執法官員強行拆除民宅、毆打屋主,屋主不堪受辱服農藥自殺。
其中執法官員沒有預期到屋主可能自殺案例3.
憑借某種權勢或與他人的特殊關系,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類似方法,故意造成他人心理和精神的極大恐懼,致其自殺的行?。
問題二:是否有因果關係截斷的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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