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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性自主

  • 吳小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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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06-13 1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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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男方23歲,女方14歲
    在100年1月兩位經由朋友介紹認識進而交往
    男方有帶女方到自己的房間
    但是跟其他兩名友人一起來,而且是單純四個人聊聊天而已
    後來男方跟女方分手,分手原因是因為女方跟男方的朋友發生關係
    在2月的時候男方就認識了現在的老婆
    而且重剛開始交往就一直住在男方家,也可以證明都跟女方沒任何瓜葛了

    可是就在1年5個月後的現在女方對男方提出告訴
    女方說男方跟她發生關係,而且還告男方"妨害性自主"

    1.請問如果女方沒有證據證明跟男方發生過關係
    而男方也沒有證據證明跟女方沒發生過關係
    那麼女方勝訴的機率有多大?
    2.請問如果男方請律師打官司,而最終女方敗訴,那律師費是否可要求女方付?
    3.請問如果提出女方在一年內跟多名男生有交往,交友複雜,對男方是否有利?
    4.請問如果質疑女方是因為男方家裡開公司,所以想敲竹槓,是否合理?
    (ps1.女方家境貧困,男方家境小康
    ps2.女方未告男方朋友跟她發生關係,而是告沒有跟她發生關係的男方)
    5.請問如果男方的家人因女方這樣亂說話而造成困擾,是否可反告女方什麼?
    6.請問有沒有專業於妨害性自主這方面的律師方便留下電話,謝謝.

  • 王耀星 (Er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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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06-13 1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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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許志嘉 (許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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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06-13 1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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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廖修譽 (廖修譽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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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06-15 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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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刑事有罪判決必須由檢察官證明被告有犯罪事實,如果沒有證據能夠證明確實有犯罪事實,法官就必須判被告無罪。即使男方沒有辦法證明沒跟女方發生過關係,只要檢察官沒有辦法證明女方跟男方發生過關係,男方也可能會被判無罪。

    (2) 律師費用原則上並不算在訴訟費用當中,所以是不能要求對方付律師費的。另外刑事訴訟的對造原則上是檢察官,除非對方有提起自訴,對造才會是女方。

    (3) 提出女方交友複雜,在一年內跟多名男生有交往的事實,原則上並不會使男方比較有利。因為對方提告的犯罪應該是「與幼童性交罪」,只要和未滿16歲的幼童進行性交就會成立犯罪,縱使女方當時同意性交,仍然會成立本罪。所以提出女方交友複雜這點,並不表示雙方就沒有過性交行為;甚至反而更因為女方交友複雜,而認為男方和女方可能已經發生過性行為了,所以提出此點主張時要比較小心。

    (4) 質疑女方是因為男方家裡開公司而想敲竹槓,並沒有太大意義,除非有錄音係為恐嚇,而且就是本件提告的動機,才會與本件有所關係。如果雙方有發生性行為,縱使對方是真的想敲竹槓,男方還是會被判有罪。如果雙方從未發生過性行為,男方原則上就是無罪的,但是如果真的能提出敲竹槓的證據,確實會對女方是否誣告此點,法院有可能會相信的。

    (5) 就刑事部分,如果對方意圖散布,而傳述足以毀損男方名譽的事實,可能會成立誹謗罪。如果對方是完全出於虛構而故意提告妨害性自主罪,則可能成立誣告罪。至於民事部分,如果對方故意違法侵害男方的名譽權,男方可以請求精神慰撫賠償以及回復名譽的手段(例如登報道歉等)。

    (6) 您可以前往各地法律扶助尋求諮詢,或與本站回覆之律師們詢問進一步討論案情。

    (參照刑法第169、237、310條;刑事訴訟法第154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 廖修譽律師(緯譽法律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