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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傷害單據事後補上相關問題

  • RickChu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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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2-20 1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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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謝謝您抽空回覆問題,這邊先敘述一下事情的經過

    事故當事人是我的父親,時間發生在凌晨,在其上班途中發生追撞事故(直線追撞)

    前車為曳引車,後方有拖板,時速約為75Km/hr

    我父親為 後車,也是曳引車,時速約為90km/hr

    事故發生當下有請警察到場處理,警察有問說有沒有受傷,要不要叫救護車,

    我父親只有腳指頭一點小傷,就說不用叫救護車,對方也說沒事,不用叫

    雙方當下說交給保險公司處理就好,因為雙方的車子皆為公司的車,就各自離開了

    但是,事隔多天後,調解委員會上 (我父親有保險公司派的人員陪同前往調解)

    對方突然拿出了 事故隔天 跑去掛急診的一堆單據

    其中有

    1.牙齒撞斷了要補牙費用數萬 (詳細數字我不清楚)

    2.懷疑有腦震盪要休息N日     等等...一些單據

    所以不能上班等等等,總共要求賠償 30萬....

    我們很有誠意願意賠償,只是家裡還有三個小孩要照顧的父親負擔不起這筆龐大金額,

    而對方無法接受保險公司所理賠的金額,所以對方提告了。

    --

    日前父親已去過"偵查庭",由於是後車追撞,很明顯是100%責任

    庭上除了請雙方敘述過程外,最後有問雙方意見,

    我父親回答:對方若是真的撞成這樣,是不是沒繫安全帶?

    對方沒有做答覆。

     

    而數日後有收到"簡易判決處刑書",上面敘述依據某法條要判幾年,不得傳喚等等

    --

    這邊想請教律師幾個問題,以及我自己的認知

    1.事故當下都說沒問題,卻在隔天馬上掛急診索取醫療單據,如何能證明這些醫療內容是事故當下發生的?

    因為單據的話,只要妳去看醫生,跟醫生說要開單據,哪裡不舒服,醫生也會照著形容敘述,根本不會管你是不是車禍造成的,除非當場就送醫院。

    又例如牙齒斷掉補牙,這難道不會是以前就有問題,趁這事故補一補的嗎?

    請問這該如何申請相關證明呢? 比如詳細的就醫紀錄等等

    2.由於雙方車輛皆為曳引車,曳引車駕駛座與擋風玻璃間隔甚遠(詳細數據正在跟原廠詢問)

    在有繫安全帶的情況下,根本不可能撞到擋風玻璃

    再者,若是沒繫安全帶:

    a.當下的撞擊力道沒有造成傷害

    b.如果真的造成傷害,早就頭破血流了,不可能只是單單"局部"牙齒要補牙

     

    請問律師,這些問題是需要再上訴然後提出疑問嗎?

    網路上查詢說要拿到那張單子的十日內,現在已經超過十日了我該怎麼做才能

    爭取緩刑甚至是讓法官了解有部分是對方的惡意訛詐呢?

     

    如果真是因為車禍造成的,我們願意賠償,也有保險會賠

    可是真的不希望被別人訛錢

    --

    謝謝您的答覆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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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2-20 1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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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2)○○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兩者是不同的,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其實就是起訴書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的結果,法院極可能直接以簡易程序不再調查證據逕行判決論以有罪並科予刑度,所以如果沒有及時聲請法院開庭、調查證據的話,很快就會接到法院的刑事簡易判決,之後則只能聲請上訴救濟了,無形中審級利益是會因此滅損的(等同於一審直接飛掉)。總之,如果收到的是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可能就要儘快具狀到法院聲請調查證據...否則結果恐怕就不太妙了

    其次,有關這個案件,癥結還是在於保險理賠部分能否達成一定對方滿意的數額,這其中牽扯到責任保險保險人和被保險人的利益衝突,一方希望保險公司處理就好,保險公司則想著賠越少越好,在此情況下,自然會造成和解撤告的極大困難點,這個部分要設法突破。

    這個案件有其協調和處理之相當難度,建議及早委請律師協助,應該較能保障你們的權益。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其他疑問,歡迎來電、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提供詳細資料來所面談,謝謝

  • RickChu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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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2-21 1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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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謝謝律師的答覆

    確定為"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今日有跟保險公司索取到 對方 要求 賠償的醫療 診斷證明書

    事故發生日期是 101/10/16 AM 3:05

    其中一分是"署立XX醫院" 就診日期為101/10/17 AM 9:00 急診,開立診斷書日期10/19  

     =>有關於 挫傷、扭傷等等的 

    一份為"署立XX醫院" 開立日期 101/10/24 ,無就診日期

    =>關於腦震盪、視力模糊、休養一個月等等

    一份為"OO牙醫診所"  開立日期為101/10/23,無就診日期 ,一張10/26的自費卡片

    內容為因為車禍造成的牙齒斷裂、自費多少等等

    請問律師,事故當下跟警察說沒事,交給保險公司,

    結果整整一天後 才去"急診","診斷書" 一周後才去開

    牙齒部分更是一周後才去就診、開診斷書。

    對方將所有傷害矛頭指向10/16 所發生的事故,但事故當下警方查詢問雙方有無受傷

    雙方回答"沒有受傷",

    若照這樣看起來,這部分是否有"騙人"、"栽贓"、"詐欺"等問題呢?

    謝謝您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