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術館醫療廣告問題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1-04-16 15:48
- 文章人氣:661
- 個人積分:110780
- 律師評價:10155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952號
-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依
醫療法第84條規定
非醫療機構,不得為醫療廣告。
第85條規定
醫療廣告,其內容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醫療機構之名稱、開業執照字號、地址、電話及交通路線。
二、醫師之姓名、性別、學歷、經歷及其醫師、專科醫師證書字號。
三、全民健康保險及其他非商業性保險之特約醫院、診所字樣。
四、診療科別及診療時間。
五、開業、歇業、停業、復業、遷移及其年、月、日。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容許登載或播放事項。因此國術館並不得為醫療廣告
至於截取病患文PO網部分
也建議不適合
以上謹供參酌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
第 1/1 頁
- 1
共 2 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