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兩百四十條 (和誘罪) 【告訴乃論】
- 余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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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03-06 0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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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今年19歲
2/14因為要開車,把車子還給舊公司老闆,不小心弄壞家裡的公司的門檻。最後打電話跟父母親講,後來父母親就辱罵我,又叫我修理好門檻,後來我去買了修門檻的材料修理,我就乖乖地修理,但我在修理的過程父母親一直在旁邊入辱罵我,最後父母親還是請別人來修。
到最後我爸就把我的衣服通通丟出來叫我走。
之後我就走了! 我就去我女朋友家住,之後家人就傳簡訊叫我把家裡的東西搬出去,然後把家裡的鑰匙拿回去,還說我們家不可人接納你這種爛人。
還有我父母親又把我的手機停機,害我不能用。我在我女朋友家住了幾天,家人就叫我在我女朋友家住幾天就好了,之後就要回家,當這件事沒發生。(媽媽講的)
這怎麼可能,你說那麼好聽,是爸爸趕我出來的,現在說那麼好聽,回去一定會被打死的。(我想的)2/21開學後沒幾天媽媽來學校找我,因為我知道我媽媽來找我,我叫我同學把我的摩托車牽去藏,之後我從便利商店出來時,我媽媽看到我就在公共場合閃我一巴掌,之後還叫我回家,我就回她我不要。(因為我知道回家會被打,還有在家裡會沒地位)
平靜了!(我想我家人終於放棄了)
沒想到!!!
3/5學校的教官跟我說,我父母親已經要準備要告我女朋友(我父母親不喜歡我女朋友,一直認為是他帶壞我,因為之前翹家兩次過,因為家人反對我們再一起),我父母親要告的刑法第兩百四十條 (和誘罪) 【告訴乃論】和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護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教官叫我回家,跟家人談談。(我不想害到我女朋友)
可是我是自己想住我女朋友家,又不是她誘拐我的,這樣我父母告的成嗎?(我不想回到那個不開心的家)還有什麼辦法嗎???
- 林智群 (k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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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被趕出來的,是你女友收留你,應該不會成立和誘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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