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法與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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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03-15 0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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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法94.12.28立法院三讀通過,第33條有規定,大學應輔導學生成立由全校學生選舉產生之學生會及其他相關自治組織,以增進學生在校學習效果及自治能力。
學生為前項學生會當然會員,學生會得向會員收取會費;學校應依學生會請求代收會費。 而依92年2月6日修正公布前原條文大學法, 第17條(學生出席會議與其權益)
大學為增進教育效果,應由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出席校務會議,並出席與其學業、生活及訂定獎懲有關規章之會議。
大學應保障並輔導學生成立自治團體,處理學生在校學習、生活與權益有關事項,並建立學生申訴制度,以保障學生權益。
由二項之辦法由各大學組織規程訂定之。 所以說,92年以前原條文,只是說學校可以輔助學生自治團體,但並沒有可以強制規定學生自治團體可以向學生收費的法源,是嘛? 所以92年前校規學生活動規則規定要交系費,我可以不交?因為沒有法源? http://www.6law.idv.tw/6law/law/%e5%a4%a7%e5%ad%b8%e6%b3%95.htm大學法對照92年以前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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