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糾紛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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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03-19 10:25 最後編輯日期:102-03-19 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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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公司之債務,若股東並未擔任該債務之(連帶)保證人者,是無須負擔清償責任的,於此情形下,股東的財產並不會因公司之債務而被假扣押或強制執行。而若股東是擔任公司債務之(連帶)保證人的話,原則上債權人是得在取得執行名義(判決、支付命令等)前聲請假扣押保證人財產的,若因此獲法院假扣押裁定,自然即可能假扣押股東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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