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這幾天在臉書發現我家公司被指名地址說(隱射為黑心商店),抵制購買,不知這樣是否可構成誹謗或是妨害名譽,已截圖(有證據) 在臉書(在網路上公然毀謗) 是否可依照民法第十八條〔人格權之保護〕或者※民法第一八四條〔獨立侵權行為之責任〕 還是※民法第一九五條〔侵害身體健康名譽獲自由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來處理呢? 想提告這不實的指控,已造成我們很大的商譽受損。但不知是否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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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這幾天在臉書發現我家
可以請您再寫詳細些,是誰、在什麼縣市、發生什麼事的經過,以利律師判斷。如果需要進一步協助 ,尚請不吝來電07-3338080或來信lutong.attorney@gmail.com聯繫。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依照您敘述的內容,有成立妨害名譽罪之可能,另可請求民事之損害賠償,建議將完整的網頁資料提供給律師,與律師討論,得以進行更精確的評估,以維護您的權益。
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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