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二,三級毒品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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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03-21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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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規定: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所以,本件依您所述,就三級毒品K他命的部分如果純質淨重不到二十公克,應不構成刑責。
就二級毒品搖頭丸的部分,如果持有的純質淨重不到二十公克,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持有二十公克以上,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綜上,就二級毒品搖頭丸的部分,持有的純質淨重不到二十公克,是有爭取緩起訴或者緩刑之空間。另外本件依您所述應尚在警方移送地檢署檢察官偵查階段,刑事案件之辯護越早越好,謹建議您及早委請律師確定可行答辯方向,並為你辯護,這樣會比較有利於你這個案件後續之處理。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
如果還有其他疑問,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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