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 如果把他人的咖啡館LOGO圖放在網路上給人看, 這樣算是侵犯商標權嗎? 對方咖啡館的圖案並沒有註冊商標跟註冊智慧財產權。 這樣如果說對方想要告,還能告嗎? 還有,如果當初雙方都有簽合約,甲方有保留文件資料, 但是乙方的資料不見了, 若以後發生什麼事,乙方要控告甲方的話,有力嗎?可以告嗎? 此時,甲方可以反告嗎?什麼樣的理由能反告呢? 小弟急需發問,感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一.單純把他人的logo放在網路上看,而未與您的商品聯結,則尚未侵犯商標權的問題.
二.對方雖然尚未註冊,但仍得主張商標權及著作權,只是舉證上較為困難.
三.若雙方有簽訂合約,則依合約為準.
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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