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令及離婚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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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03-25 18:46 最後編輯日期:102-03-25 1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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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被核發了二次以上的保護令,在訴請裁判離婚的訴訟中,確實在婚姻難以維持這個部分會受到很不利的判斷,另外依家庭暴力防制法的規定,法院依法為未成年子女酌定或改定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人時,對已發生家庭暴力者,推定由加害人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不利於該子女。所以連帶地在爭取小朋友的親權部分也是很不利的。
本案建議你們尋求律師協助,檢視一下婚姻狀況以及聲請保護令的事由,進一步討論看看通常保護令部分是否並無核發之要件,具狀、陳述意見給法院來審酌,另外最重要的當然是設法去和他的配偶溝通一下之後婚姻怎麼維繫,並檢視自身是否也該調整一下自己可能沒有發現的缺點加以改進,這樣才能挽救婚姻。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
如果還有其他疑問,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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