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過20年的債務
- 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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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03-26 1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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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最近家裡收到台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的存證信函,內容是在說明我爺爺在民國83年6月美金20萬元的債權於民國100年5月從渣打銀行移轉至台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並請求繼承人清償。
我爺爺在民國92年的時候就過世了,存證信函的收件人是我的奶奶、叔叔和姑姑,爺爺過世時因為沒有留下任何遺產,家中無人去辦理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另於這二十年間據叔叔所言並沒有收受銀行的催款通知。
想請教:
1。可否主張時效消滅?
2。存證信函可否不予理會,待支付命令下來時再聲請異議會否太晚?(其實是叔叔擔心他的房子會被銀行假扣押)
3。該筆債權如原本時效並未消滅,會否因為這張存證信函而時效中斷?
如有其他相關應注意事項煩請不吝告知。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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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03-26 1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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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爭債權有沒有罹於消滅時效,除了消滅時效期間有無經過之外,最重要的是對方有無中斷時效之事由,本件既然該債權有無存在你的家人均一無所悉,則究竟有無因為系爭債權而遭對方起訴或強制執行,我想你們也是不知道的,建議你們可以設法和對方聯繫詢問一下、確認債權目前是否已取得執行名義,瞭解這些之後再來判斷如何做下一步的處理。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
本人先前曾在銀行擔任法務專員多年,對金融實務、債權催收及強制執行等領域均十分熟悉,若有相關問題需要協助或者還有其他疑問,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
- 趙乃怡律師 (趙乃怡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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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您提及的問題,本件尚涉及繼承債務之問題,由於您祖父過世之時間係在民法繼承編修正之前,如可證明因不可歸責於繼承人之事由、或未同居共財者,於繼承開始時無法知悉繼承債務之存在,致未能於法定期間為限定或拋棄繼承,且由其繼續履行繼承債務顯失公平者,則可主張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建議您儘速攜帶相關資料與律師討論,以維護您的權益,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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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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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03-27 12:31 最後編輯日期:102-03-27 1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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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黃毓棋律師 的發言內容:
主張時效抗辯係以承認債權請求權存在為前提,基於該債權請求權超逾時效期間之時效期間之事實,對於已存在之債權請求權主張依法得予拒絕給付,因此在情況未明之時,直接主張時效抗辯,等同是自認債權存在,屆時對方對債權存在的事實或資料即無庸舉證或提出即可以你們的主張時效抗辯信函構成自認債權存在,將爭點限縮在時效有無完成部分去攻防,相對來講是對你們固守防線的部分退讓 。故建議在如果真要去函的話,不要僅以主張時效抗辯做為唯一主張,或許以主張債權不存在為先,再以時效抗辯做為補充之主張,保留可以爭執的空間會比較好。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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