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孩監護相關問題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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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03-31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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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監護權之改定,是指監護權人對子女有照顧不週的事實,而由法院基於保護子女的立場,審慎考慮相關情事後將原來子女監護(親權)之行使狀態加以改變。而本件依您所述,您並未有對子女有照顧不週的事實,應不致構監護權改定之事由,何況依目前狀態雖然名為共同行使,實際上卻是由前夫幾近獨任監護權而您則僅保留探視權,所以您的前夫聲請法院改定監護權,法院基本上不會同意的。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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