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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

  • 陳建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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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0-11-07 17:22 
  • 文章人氣:1106
  • 個人積分:18
  • 我本人(簡稱甲方)與朋友(簡稱乙方)合夥投資開店面,因當初投標店面需要公司行號,所以用乙方公司行號投標,甲、乙方各百分之50股份,店面於民國99年12月10日開幕,乙方確在民國100年4月賣出全部股份給甲方,所以該店面由甲方獨資,乙方於民國100年9月份發函給承租單位提前終止契約,乙方重未告知甲方已發函給承租單位提前終止契約,等契約終止生效乙方才來電告訴甲方已經提前終止契約,使得甲方無權使用該店面。

    當初甲、乙投標使用該店面簽約一次4年,如今乙方已提前終止契約,使得甲方只使用至民國100年11月已被乙方前終止契約,所有一切損失都有甲方一人受害,乙方確在民國100年4月賣出全部股份給甲方,所以乙方完全沒有損失,當初甲、乙方私下簽一份合夥契約書,於民國99年11月15日起至民國103年11月14日止,請問乙方是不是已違反民事訴訟侵權違背善良風俗之方法。

    甲方證據如下:

    1:雙方簽署合夥契約

    2:匯款記錄

    3:雙方電話錄音錄音內容有提到投標保證金歸甲方一人獨資及買下乙方所有股份

    4:乙方發函給承租單位提前終止契約

    請問懂法律大大們:這樣民事訴訟侵權及損害賠償訴狀該如何寫。

    請賜教懂法律大大們:以下內容甲方也控告乙方民事訴訟侵權及損害賠償,甲方勝算有多少。

    請各位懂法律大大們賜教謝謝

  • 陳建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