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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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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4-06 1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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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請教律師: 我和男朋友生了一個小孩,懷孕期間我就把工作辭了,在家帶小孩,小孩出生後報戶口時因為男方覺得共同監護很麻煩,所以當時就把監護權登記在父親的名下,但在小孩一歲三個月時被男方強行抱走,說好半年後寶寶就會回到我身邊(口頭承諾),但是寶寶現在已經二歲了,男方家人卻一直不讓寶寶回到我身邊,又想盡藉口不讓我見寶寶,說我不會養孩子,不會賺錢,說我沒本事,又說小孩是跟父姓,監護權在男方那邊,我沒權利抱走,若是我哭鬧要見孩子,男方就會說我有躁鬱症等一些難聽的字眼,因為男方已經結婚了,我現在有第二胎在二個多月時(101/12)有和元配見過面,元配當時不知我有身孕了,但只是希望我的孩子給長輩帶,請問我該怎麼做才可以讓孩子回到身邊,如果上法院的話因為我沒工作是否會沒希望讓小孩回到我身邊,如果我生完第二胎,元配還可以告我嗎?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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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4-07 2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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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監護權的爭取,可以請求法院改定監護權,但會以小孩最佳利益為判斷. 至於通姦的部分,則自元配知悉時起算六個月,所以並非您生完第二胎元配即無法提告. 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