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肇事
- 許志嘉 (許志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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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04-16 09:25 最後編輯日期:102-04-16 0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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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1萬5,000元以上9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1年;附載未滿十二歲兒童或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2年;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2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1、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另刑法第185條之3規定「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據你所稱,對方已經退休,自不具公務員身份。
三、依經驗最少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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