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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名譽(加重毀謗)的告訴權認定

  • Pau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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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4-24 09:11 
  • 文章人氣:2235
  • 個人積分:34
  • 我查過妨害名譽的告訴權為知悉後六個月... 所以想請教...

    1. 這是指知悉"犯行"後六個月內, 或是知悉"犯人"後的六個月內 呢?

    2. 某甲於一年前網路惡意中傷我公司商譽, 在我們寄出存證信函後已撤下. 可是最近某甲又在網路重新貼文, 請問我們仍可提告嗎? 有無告訴權逾期的問題呢? 謝謝!

    (我們在台中, 請問是否找台中律師會比較有優勢?)

  • 趙乃怡律師 (趙乃怡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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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4-24 1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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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302 │ 律師證號:100台檢證字第9372號
  •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如對方有重新貼文的行為,則對方便有新的犯罪行為,所以告訴期間應從新的犯罪行為起算,建議將對方貼文的網頁內容以拍照方式存證,並儘速與律師討論,以維護您的權益,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 趙乃怡律師,本所位於台北車站旁,交通便利,歡迎來電預約前往本所諮詢面談之時間。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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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4-24 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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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966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8987號
  • 1.刑事訴訟法第216條第1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應自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所稱知悉,是指被害人確知犯人之犯罪行為(犯人+犯行)。

    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919號判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應自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所稱知悉,係指確知犯人之犯罪行為而言,如初意疑其有此犯行,而未得確實證據,及發見確實證據,始行告訴,則不得以告訴人前此之遲疑,未經申告,遂謂告訴為逾越法定期間。」

    最高法院71年台上字第6590號判決:「所謂之『知悉犯人』係指得為告訴人之人確知犯人之犯罪行為而言,以其主觀為標準,且其知悉必須達於確信之程度,故若事涉曖昧,雖有懷疑未得實證,因而遲疑未告,其告訴期間並不進行。」。
    2.若被告於前次妨害信用之犯罪行為數個月重新貼文貶損你們的商譽者,是另一個妨害信用的犯行,同樣依前述被害人確知犯人之犯罪行為(犯人+犯行)之時點而開始計算告訴期間。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 劉韋廷 (劉韋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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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4-24 1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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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91 │ 律師證號:94臺檢證字6462號
  • 您好,

          1.最高法院認定上是認為須達到「確信」犯人+犯行,才會開始計算告訴期間,但是實際上下級審法院在審理上,就「確信」部分的認定常常會與最高法院認定有所出入,所以究竟有沒有逾越告訴期間,仍要視個案情形判斷。

          2.不論第一次的犯行是否逾越告訴期間,重新貼文就算是另外一次的犯罪行為,告訴期間是重新起算的。

          3.台中律師不一定比較有優勢,但如果委請外縣市的律師,交通費用上可能會有額外支出,可作為考量。

  • 立勤國際法律事務所 www.taipeilaw.com
  • 趙璧成 (趙璧成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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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4-24 2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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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63 │ 律師證號:98臺檢證字第8310號
  • 建議將網路重新貼文的資料拍照、存檔、列印以保全證據
    另,檢警會去查該貼文帳號使用者及IP位址。

    以上供參。

  • 如有任何問題,請電0918099945或mail至amoschao357@gmail.com進一步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