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器材進口法規詢問
- 梁維珊 (美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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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05-01 0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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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首先藥事法第13條規定:「醫療器材,係包括診斷、治療、減輕或直接預防人類疾病,或足以影響人類身體結構及機能之儀器、器械、用具及其附件、配件、零件。」若販賣未經核准之醫療器材,依藥事法第84條規定:「未經核准擅自製造或輸入醫療器材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您為老闆的受僱人,即使主張受僱人責任,但依藥事法第87條規定:「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八十二條至第八十六條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之罰金。」至少也會有罰金責任。經驗上來看,如果您於偵查中認罪,則獲一審法院為簡易判決機率較大,也就是只要罰金刑,有期徒刑不會超過6個月。建議您準備好相關公文與證據,這類案件通常審理速度很快,未免被突襲,還是建議您請專業律師協助。歡迎來信或來電連絡。
- 蔡律師 (蔡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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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小貓 的發言內容:
想請問一下,因為老闆當初有向大陸進口電子儀器,(個人自用的,沒有要販售)
請問您在高雄?您所詢問的內容,基本上只要您說明是老闆用您的名字訂購,就不會有藥事法的問題,至於處罰罰金是要針對法人,不是行為人,行為人只有明知是藥事醫療器材還販入才算,您老闆部分,建議應儘速攜帶相關資料與律師討論,才能正確分析案情,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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