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延遲為勞工參加勞保,致使少領老年給付,勞工於多少時間內可以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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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0-11-15 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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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此一問題,行政主管機關之解釋認為,該等行為係屬侵權行為之賠償,應適用民法第197條第1項規定,即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在司法實務上,則有認為應適用債務不履行,應依民法第125條,消滅時效應為十五年。
內政部74.4.22台內社字第307950號函釋。 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2770號判決。 最高法院72年度台上字第369號判決。 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2540號判決。 高等法院台中分院89年度勞上易字第2號判決。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93年度中勞簡字第37號判決。第一百二十五條(一般時效期間) 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
第一百九十七條(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與不當得利之返還) 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 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損害賠償之義務人,因侵權行為受利益,致被害人受損害者,於前項時 效完成後,仍應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其所受之利益於被害人。
資料來源 : 勞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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