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無過失責任」?「補償」與「賠償」之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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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0-11-15 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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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過失責任者,係指該災害之發生不論雇主是否有過失或勞工是否有犯錯,雇主均應支付職業災害補償費,是而「職業災害補償」是一種制度,採雇主無過失責任行為。另者,「職業災害賠償」係雇主對勞工有「侵權行為」並造成損害所採取之行為。例如,雇主未對勞工施以從事工作之教育訓練,就命令他操作沖床,以致發生斷肢意外,勞工可依「民法」第184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23條,向雇主請求賠償。
第一百八十四條(一般侵權行為責任)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 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勞工安全衛生法
第二十三條(預防事故之必要教育及訓練) 雇主對勞工應施以從事工作及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前項必要之教育、訓練事項及訓練單位管理等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 定之。 勞工對於第一項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有接受之義務。
資料來源 : 勞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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