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資問題
- 戴家旭 (戴家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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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型態是股份有限公司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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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劉韋廷 (劉韋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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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有限公司並沒有所謂退股的制度,只有轉讓給第三人;且股份轉讓必須得到全體股東過半同意才可以,此時轉讓之股份價值是以公司淨值比例計算。
2.但公司法第106條第4項規定可以經全體股東同意減資,所以可利用這方式達到退股的目的,只是仍然要經全體股東同意,此時減資就是看實際減資金額而定。
3.所以以您的情況而言,除非找到其他股東或第三人轉讓,或者是全體股東同意減資50萬元,才能實質達到您所想要"退股"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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