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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事件裁判費徵收核算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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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0-11-15 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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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第七十七條之十六、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七

    財產權起訴/上訴
    訴訟標的金(價)額第一審第二、三審 10萬元以下 1,000元 1,500元 逾10萬元~100萬元部分 110元/萬 165元/萬 100萬元 10,900元 16,350元 逾100萬元~一千萬元部分 99元/萬 148.5元/萬 一千萬元 100,000元 150,000元 逾一千萬元~一億元部分 88元/萬 132元/萬 一億元 892,000元 1,338,000元 逾一億元~十億元部分 77元/萬 115.5元/萬 十億元 7,822,000元 11,733,000元 逾十億元部分 66元/萬 99元/萬 備註:1、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2、費用徵收標準計算程式
    〔使用說明〕
    可直接點選執行或下載至電腦直接點選執行 。
    例如:訴訟標的金(價)額1,500萬元
    第一審徵收裁判費500(萬元)*88(元/萬)+100,000元=144,000元
    第二審徵收裁判費500(萬元)*132(元/萬)+150,000元=216,000元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四、第七十七條之十六

    非因財產權起訴/上訴第一審第二、三審 3,000元 4,500元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七 

    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七十七條之十三、第七十七條之十四及第七十七條之十六規定徵收 聲請再審 第一審 第二、三審 1,000元 1,000元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八 

    抗告/再為抗告第一審第二、三審 1,000元 1,000元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九 

    聲 請 事 件第一審>第二、三審> 聲請支付命令 500元 聲請參加訴訟或駁回參加 1,000元 1,000元 聲請回復原狀 1,000元 起訴前聲請證據保全 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撤銷假扣押假處分裁定 1,000元 聲請宣告禁治產撤銷禁治產 聲請公示催告、除權判決或宣告死亡



    聲請調解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 

    標的金(價)額徵收聲請 未滿10萬元 免徵 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 1,000元 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 2,000元 5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 3,000元 1,000萬元以上 5,000元 財產權事件 免徵



    聲請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法第二十八條之二、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七

    財產權案件執行標的金(價)額徵收執行費 聲請強制執行/聲明參與分配 未滿5,000元/債權憑證 免徵 5,000元以上 0.8元/百 備註:畸零之數未滿百元者以百元計算 財產權案件 3,000元

    資料來源 : 司法院